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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国沪剧网商榷

sopsun 2013-8-15 22:51:58 显示全部楼层
网站的发展离不开网友的支持,也应该有不同声音存在,让网友自己去分辩是非。
中国沪剧网 2013-8-15 22:59:19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本站日常站务管理,各级管理人员有明确要求,本站于2012年2月15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网站各大板块管理力度的几点要求》一文,该文自发布日起一直保留在站务公告板块公示至今(网址:http://www.chinahuju.com/thread-14302-1.html)。目前各级管理员目前均按该文的要求进行日常站务管理,请各位网友支持与配合各级管理人员的工作。
剑鸣视点 2013-8-15 23:18:43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剑鸣视点 于 2013-8-15 23:47 编辑

   回复zxhanmimi网友:
   
   首先,对您坦率发表自己的商榷意见表示欢迎和感谢!

   因为沪剧网一直以来都倡导百家争鸣,所以沪剧网自成立四年多来,从来没有发生一例因为“有人提出了相反观点……由此被剥夺说话的权利!”的事例。任何人“提出了相反观点”,哪怕是尖锐的相反观点,都不会“由此被剥夺说话的权利”。不仅过去没有发生过,将来也不会发生这种情况。你所举的两个例子,以及其他涉及被网站管理“禁言”的,都不是因为“提出了相反观点”而受到“禁言”。

   根据网站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网站各大板块管理力度的几点要求》的规定:“针对公开恶意攻击管理人员、扯皮、无休止纠缠等胡搅蛮缠行为相关人员应当果断采取限制措施(删帖、禁言、封闭账号每个环节必须输入详细的理由以便后台记录,方便今后核查)。”

   你所举的两个被“禁言”的例子都是相关人员多次对管理人员进行谩骂和人身攻击,且经劝阻仍然胡搅蛮缠才采取限制措施的。同时,整个操作过程也都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网站不仅公布了管理的相关要求,也有相关的“核查”程序,如果事实和程序不符合,网站“核查”后必定要纠正。因此,凡采取限制措施都应该经得起“核查”。

   我作为网站的主要管理人员之一,根据网站的安排,分管“信息”即直接参与帖子的处理。我处理帖子都是根据网站的规定,从不以个人好恶为依据,一视同仁,即使是“好友” ,不符合规定帖子的一样删除,即使是在网上不友好的网友,是好帖子一样给以好评或推荐。即使如此,仍然有些人为了一己私利迁怒于我。原因便是我按照网站的规定删除了某些不符合规定的帖子(网站对删除帖子也有程序的要求,也要经得起“核查”)。于是,个别人多次采用人身攻击的方法,对我进行谩骂侮辱,在一再忍让下,仍然不依不饶,只能根据网站的规定,进行限制处理。

   沪剧网站的全体管理人员,只有无偿付出,没有任何个人利益,所以,我们都可以问心无愧。

   再次谢谢您发表自己的观点!

       伏尔泰有一句名言:“我不同意你说的话,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崇尚真善美、鄙视假恶丑。
华雨文 2013-8-15 23:24:30 显示全部楼层
沪剧网不会因为有不同的意见而封杀任何人的。网络的平台是一个公平、公正、开放的平台,大家有各抒己见的自由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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叮铛铃 + 5 说得好,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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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四娟 2013-8-16 00:01:35 显示全部楼层
  姐姐你辛苦了!
鸣鸣 2013-8-16 07:43:56 显示全部楼层
杰出 2013-8-16 08:02:01 显示全部楼层
zhfzhf678 2013-8-16 08:33:02 显示全部楼层
zxhanmimi 2013-8-16 11:27:37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xhanmimi 于 2013-8-16 11:29 编辑

回复 剑鸣视点 的帖子

人生应该如蜡烛一样,从顶燃到底,一直都是光明的。  ——萧楚女
参与人数 1 威望 +5 收起 理由
剑鸣视点 + 5 愿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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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们好!祝你健康快乐
zxhanmimi 2013-8-16 11:38:23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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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鸣视点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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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们好!祝你健康快乐
龚山荣 2013-8-16 11:42:42 显示全部楼层

点中要害!再{:1_287:}{:1_287:}{:1_287:}{:1_287:}{:1_287:}{:1_287:}
秋高气爽重阳日,祝各位网友节日快乐!身体健康!
zxhanmimi 2013-8-16 11:57:49 显示全部楼层
网站规定是人制订的,不完善部分应当修订!说这些话,是希望我们的网站越办越好!
朋友们好!祝你健康快乐
剑鸣视点 2013-8-16 12:19:23 显示全部楼层
zxhanmimi 发表于 2013-8-16 11:57
网站规定是人制订的,不完善部分应当修订!说这些话,是希望我们的网站越办越好! ...

您发此帖的本意我非常理解,也感谢您希望网站越办越好的良好用心。

我只是要说明您提到的被“禁言”的例子都不是因为“提出了相反观点”而 “被剥夺说话的权利”。

对网站的规定如果有不完善、不适合的部分应当修订也是对的。一个国家的法律不适合的部分都会进行修订,何况网站的规定。

再次谢谢您的意见!
崇尚真善美、鄙视假恶丑。
中国沪剧网 2013-8-16 12:22:40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网站各大板块管理力度的几点要求》内容节选

3.区版主应当加大对所管辖内的各板块巡查力度,对板块内已发布的文章进行审核,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及人身攻击、涉及政治评论、扭曲事实、明显偏离网站主题、及未经许可利用本站平台进行商业推广(含涉嫌针对特定人员知名度炒作)的文章进行转移(转移内部交流版块进一步审核)

站务管理中常见现象的处理方法:

2.对于论坛中针对沪剧讨论而适当引用到其他剧种,或者其他文艺项目的文章应当予以保留,但必须确保不偏离沪剧这一主题,如文中出现较大篇幅描写其他与沪剧无直接关系内容的文章应当删除,并告知发帖人此类文章只能以日志的形式发在个人空间。

4.对于网友直接发布可能涉及版权纠纷的图片、影音资料,文章且未经过当事人允许或授权的主题必须进行删除(已通过电台、电视台播出或通过类似56、土豆、优酷等有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网络影音视频传播许可证、国家文化经营许可证网站转载的内容除外)

5.针对网友之间因交流,探讨进一步引发激烈讨论的文章应当密切进行关注,如讨论过程中出现相互人身攻击,用词过于偏激回帖应当及时删除,避免进一步的激化。对于不存在问题的原文及回帖应当予以保留。

6.本站是集CMS(常规独立网站程序)、论坛、空间三合一模式运作,相对常规普通图文信息网站(运用独立网站程序)有很大的言论及交流空间,网站主办方也尽量不打破现有的运营模式,在法律法规、社会道德、及网站主题规定的范围内,管理团队成员应当给予网友最大的言论空间与自由。

7.针对平时在本站自愿采编及发布图文信息的网友,对于他们所做的工作,网站方及管理团队人员应当给予高度肯定,管理团队成员在日常管理中应当加强与此类网友的沟通,如此类网友发布的文章涉及到站务管理,管理人员在行使站务工作时应当说明具体理由,望得到网友的理解与配合。

8.为了营造和谐、绿色的网络环境,确保真正热爱沪剧事业的网友能有一个良好的交流平台,管理团队成员应当杜绝民间中存在的不良风气流传到网络,如不尊重网友、自以为是、挑拨离间、拉帮结派、相互吹捧、公然张贴网络“大字报”等攻击网站、管理成员、网友、扰乱网站秩序的人员,如发现这样的情况必须及时制止,在多次劝说无果的情况下因采取限制措施。

9.网站对于管理团队所有成员都给予高度的信任,管理团队成员的言行相对代表着网站的形象,望管理团队成员承担起各自的职责,利用手中的职权切实的管理好网站,务实的为网友进行服务,管理团队成员应严格接受网友的监督,对于网友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因虚心接受,对于网友提出的疑问应当给予合情、合理且多数网友能信服的答复!针对公开恶意攻击管理人员、扯皮、无休止纠缠等胡搅蛮缠行为相关人员应当果断采取限制措施(删帖、禁言、封闭账号每个环节必须输入详细的理由以便后台记录,方便今后核查)。


QQ图片20130816122526.jpg

  本站自2009年建站至今,完成了从个人网站向企业网站的这一转变,这一转变也意味着网站在管理方面更要规范化、合法化、公平化与公开化。本网站全面接受国家各行政部门的监管与业务指导。2012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网站各大板块管理力度的几点要求》并不是网站方凭空编写,该文是根据国家关于互联网络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结合本站的特点所编制。本站可能在部分的网友的观念中可能还停留在仅仅是一家个人网站,网站对站务的管理仅仅是站长,或者版主说的算,其实事实并非如此,现网站将编写《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网站各大板块管理力度的几点要求》所引用到的国家法律、法规节选内容进行公开,供广大网友学习与查阅。(法律、法规全文可通过百度搜索获得)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节选

第十九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或者提供的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十一)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节选

第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
(二)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节选)
第十六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八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合法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节选)
三、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
(二)利用互联网损坏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三)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四)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
(五)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四、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二)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节选)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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