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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剑鸣视点 于 2012-4-18 23:31 编辑
据今天出版的《上海法治报》报道( 见习记者翟珺 通讯员 吴艳燕):
香港著名作家李碧华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创作完成小说 《胭脂扣》,此后同名电影被著名导演关锦鹏搬上银幕。时隔二十余年,上海沪剧院排演了一出名为 《胭脂盒》的沪剧,不料却引发小说 《胭脂扣》著作权人上海华严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沪剧院以及剧本创作者间一场关于侵害作品改编权的诉讼。昨天,徐汇区法院对这起备受影迷和戏迷关注的案件作出一审宣判,认定小说 《胭脂扣》与剧本 《胭脂盒》在基本表达上不存在实质性相似,原告关于被告侵害其对小说 《胭脂扣》享有的作品改编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1985年, 《胭脂扣》问世。小说以上世纪三十年代的香港为背景,富家子弟陈振邦迷恋红牌阿姑如花,为此离家出走,但终因落魄而向现实折服。如花吞服鸦片自杀,并要求陈振邦一起殉情。然而陈振邦被家人所救。如花死后50年仍未见陈振邦鬼魂,于是返回人间寻找,在得知陈振邦并未殉情后,绝望地丢弃了陈振邦送给她的定情信物胭脂扣,返回阴间。2006年,小说 《胭脂扣》的简体字版本在大陆地区出版发行。 2008年8月,李碧华与华严公司签订 《著作权转让合同》,将 《胭脂扣》的著作权转让给华严公司。同年9月,李碧华出具 《版权转让证明》表示,自2008年9月至2014年9月期间,在大中华地区与其转让作品有关的一切事宜均由华严公司操作执行。
2009年,在第12期的 《剧本》杂志上刊登了由剧作家罗怀臻与上海沪剧院员工陈力宇共同为沪剧院创作的剧本 《胭脂盒》。讲述了上世纪二十年代的上海,苏州评弹艺人如花女扮男装唱评弹,与富家子弟陈振邦情定终身却遭家庭阻挠,后因发现如花与陈振邦父亲曾有一段往事,爱情不为时风所容,两人喝鸦片酒殉情自杀,不料陈振邦被家人所救,但获救后与家庭决裂,化名陈笑侬隐身玉茗楼书场。20年后,酷似如花的外甥女美眷遇到陈振邦并向他学艺,终化解其忏悔情结,一起登台同唱评弹的故事。2010年1月初,沪剧 《胭脂盒》在天蟾、逸夫舞台上演。
2011年年末,华严公司以小说 《胭脂扣》著作权人的身份将上海沪剧院以及两位剧本创作者推上了被告席,指出三被告未经许可擅自改编原告作品,上海沪剧院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原告原著的改编作品演出,均构成了著作权侵权,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改编权,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对此,上海沪剧院认为, 《胭脂盒》是被告独立创作完成的新作品。两位剧本的创作者则辩称, 《胭脂盒》的创作的确受 《胭脂扣》的触动,但同时也是在参考其他作品基础上独立创作完成的新作品。
法院审理后指出,身份地位不同的两人相爱,后因家庭阻挠为爱殉情的故事主线不具有独创性。其次,对于具体情节上的类似,如男主人公均有未婚妻,吞鸦片或喝鸦片酒的自杀方式,在特定时代背景下这样的构思具有普遍性,难以形成原作的独创性表达,且上述情节并非承载小说主要内容的基本表达。此外,小说整体享有著作权并不意味着主人公名称、作品名称也享有单独的著作权。事实上,如脱离了小说,主人公名称、作品名称属于公有领域的词组,本身并不具有独创性,即使将之纳入小说,也不属于承载小说主要内容的基本表达。两部作品在具体情节的开展、关键情节的设置、各个情节之间的逻辑关系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已构成两个完全不同的故事。因此,在对两部作品进行相似性比对后,去除 《胭脂扣》中的思想成分、非独创性表达成分,法院认定原告主张 《胭脂扣》与剧本 《胭脂盒》在基本表达上不存在实质性相似,因此, 《胭脂盒》不构成对 《胭脂扣》的改编,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