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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程序正义 就没有实体权利的保障(法制时评)

热度 2已有 562 次阅读2011-5-30 19:00

【原创】没有程序正义   就没有实体权利的保障(法制时评)          

        在法制社会,人们遵循法定的时限和时序并按照法定的方式和关系进行法律行为,这就是法律程序。法律程序即程序法,通过程序的时间、空间要素来克服和防止法律行为的随意性和随机性,法律程序既是约束适用法律者的权利的重要机制,也是保障实体权利的必要措施,还是法律适用结论妥当性的前提。

       近几年,最高法院领导多次谈到“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前提,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追求的目标。要将实体公正作为审判工作的价值取向,将程序公正作为实现这一价值取向的根本保障,坚持两者的有机统一。”“当前社会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有相当部分是因程序不公正或是由程序不公正引起的。” 

        然而,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现象仍然比较严重,违反程序的情况司空见惯,对程序公正尚未有足够的重视。更为严重的是,面对程序违法,由于立法监督和制约机制的不健全,缺乏强有力的纠正措施。

         在刑事诉讼中,前几年,“倒钩”取证,刑讯逼供时有所闻,对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更是屡见不鲜,现在,经过各级司法部门的努力,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公布后,这些现象已经有所纠正,但仍未绝迹,如刑事被告被羁押两三年后才作出判决的情况仍然有所发生。

         在民事诉讼中,违反《民事诉讼法》法定程序,超越审理期限的案件更为严重,如笔者最近遇到一个案件:一业主因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履行物业管理义务,向杨浦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履行物业管理义务。从案情来看并不算复杂,但是一审法院从2010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至2011年3月16日作出判决,历时达1年零19天。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但这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当事人既未看到“本院院长批准”,更未见“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期,类似明显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法定审判程序的案例并不鲜见,笔者甚至在青浦区法院遇到过“简易程序”也审理一年多的案例。

         当前,各级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数量增长较大,法官的工作量大大提高,甚至超负荷工作,这是很多民事案件超期审理的客观原因,但是,更主要的原因仍是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没有得到根本纠正。尤其是《民事诉讼法》立法本身存在缺陷,尚无违反诉讼程序规范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民事诉讼法》只规定“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人民法院重审。”这意味着如果原判决虽然违反某些法定程序,但未影响案件实体公正的,很难在上诉中得到改判。我国现有实体法律几乎都有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规定,而程序法中却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客观上造成实体法是硬的,程序法是软的,遵守与不遵守没什么关系的后果,致使程序法的执行大打折扣。

         英国有一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但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发展的历史,就是人类不断追求司法公正的历史。在建设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严格司法程序,实现程序公正,首先应当树立程序至上的观念,从立法方面保证程序公正,完善程序设计,通过程序公开,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防止司法专横与擅断。同时,应当建立程序裁判机制,解决程序争议,纠正程序违法;确立只要程序违法,就应当纠正的法制观念。另外,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切实推行审判公开,一切诉讼活动按照既定的程序进行,保证程序公正,并最终实现司法公正。